(2015)岐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黄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撤诉申请且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