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小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王凯民与苑凤连财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民,苑凤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43号原告:王凯民。被告:苑凤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民诉被告苑凤连财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民撤回对苑凤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王凯民负担。审判员 杨 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凤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