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余德明与万学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德明,万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余德明,女,生于1972年2月4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万学峰,男,生于1976年12月12日,汉族,农民。余德明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犍为民初字第8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万学峰应该偿还余德明从2011年1月至2015年1月的借款14400元。万学峰承担本案执行费116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万学峰在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每月600元,查明万学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0)犍为民初字第8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谭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