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欢,马海婷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李欢,男,1992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阿尔木街195号,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泗河镇街道。被告马海婷,女,1992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岭镇义山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欢诉被告马海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