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唐中华与刘剑、易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中华,刘剑,易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唐中华,男。委托代理人唐汇兵,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剑,男。被告易小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中华与被告刘剑、易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中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中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唐中华负担。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 田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