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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唐中华与刘剑、易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中华,刘剑,易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唐中华,男。委托代理人唐汇兵,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剑,男。被告易小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中华与被告刘剑、易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中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中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唐中华负担。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 田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