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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土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无前科。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经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内包土右检刑诉(2015)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经检验,刘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35.0mg/100ml)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后乘坐常某甲),沿土默特右旗双龙镇王岱营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萨凉公路交叉口北600米处时,遇常某丙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王岱营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被告人刘某某所驾车前部与常某乙所驾车左侧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常某甲、常某乙受伤,造成三人受伤,车辆损坏之交通事故。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材料如下:1、书证——诊断证明书、户籍信息;2、被害人常某甲、常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5.0mg/100ml)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后乘坐受害人常某甲),沿土默特右旗双龙镇王岱营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萨凉公路交叉口北600米处时,遇被害人常某丙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王岱营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被告人刘某某所驾车前部与被害人常某乙所驾车左侧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常某甲、常某乙受伤,造成三人受伤,车辆损坏之交通事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常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一次性了结。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经审理属实,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诊断证明书、户籍信息,证实了被告人、被害人的伤情及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状况;2、被害人常某乙、常某甲的陈述,证实了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过程;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陈述;4、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的血中乙醇浓度为135.0mg/100ml,以及本案的责任划分情况。公诉人当庭出示的1-4号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与被告人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全部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给被害人以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春平审 判 员  刘红霞人民陪审员  王吉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名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