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周XX与贺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贺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桦民初字第18号原告周XX,女。被告贺XX,男。原告周XX与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被告贺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贺XX,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来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及债务均归被告所有被告贺XX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没有什么大矛盾,就是吵了一架达不到离婚的程度,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还想和原告继续过下去。原告周XX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两份,原、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实原、被告的身份及婚姻关系、子女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被告贺XX未提供反驳证据。另经桦南县公安局土龙山派出所证实,2014年6月7日,土龙山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在原告家发现原告浑身是血、右臂有明显外伤,经了解是被告用拳头和脚及用家中窗框将原告打伤,派出所告知原告去住院治疗。通过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基本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周XX与被告贺XX于1991年3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于1992年9月18日生育一子贺XX,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陈述一致的家庭财产有:位于桦南县土龙山镇战生村105平方米砖瓦结构房屋、100只绵羊、外包土地2垧;债务欠张明巾10000元、欠罗世春11000元、欠贺庆江18000元、欠贺兴丽3500元、欠宋兆鹏2500元、欠蓝永香10000元、张玉兰5000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常争吵打架导致矛盾激化,原告曾报警求助。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谅以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但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加之被告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虽经本院调解,但原告坚持离婚,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共同财产的价值大于原、被告所负债务的总额,原告放弃财产分割,要求财产均归被告、债务均由被告偿还的意见,不损害被告及债权人的利益,本院予以采纳。原、被告其他诉辩主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第(五)项,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XX与被告贺XX离婚;二、家庭财产归被告贺XX所有,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伟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