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执字第5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危劳安、危劳安与陈建防、陈建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危劳安;陈建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浦执字第5830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黄浦执字第5830号申请执行人危劳安,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陈建防,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危劳安与被告陈建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陈建防应给付原告危劳安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30337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陈建防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危劳安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防未在户籍地居住,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禹钢审 判 员 唐伟鸣代理审判员 朱平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莫罗勇审 判 长 陈禹钢审 判 员 唐伟鸣代理审判员 朱平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罗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