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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行字第9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碧芬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碧芬,苏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901-1号申请执行人陈碧芬,女,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苏碧云,女,汉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碧芬与被执行人苏碧云债权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