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66号原告: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朱建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波田,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6号12层。法定代表人:刘自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卢少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