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执刑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曹某某执���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甲,庞某乙,胥某某,余某甲,余某乙,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刑字第00025-1号权利人曹某某。权利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庞某甲。被执行人庞某乙。被执行人胥某某。被执行人余某甲。被执行人余某乙。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柯某。关于庞某甲、庞某乙、胥某某、余某甲、余某乙、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柯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刑三终字第000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本庭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10995.4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进行调查,未发现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村委会均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九人确实家境贫寒。本案至今除被执行人庞某甲已支付5万元外,其余被执行人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权利人后,权利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执刑字第0002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