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减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恒伟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减字第346号罪犯刘恒伟,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2000年3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成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恒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上诉,2000年6月2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川刑一终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曾于2002年7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2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5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2007年8月30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09年12月9日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8月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至2019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刘恒伟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64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呈报的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恒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恒伟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伍 健人民陪审员 辜敬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