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宁江区民乐蔬菜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曾庆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民乐蔬菜专业合作社,曾庆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松原市宁江区民乐蔬菜专业合作社被告曾庆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宁江区民乐蔬菜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曾庆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宁江区民乐蔬菜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宁江区民乐蔬菜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承担192元;其余192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贾志忠代理审判员 孙恒斌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秀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