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彭晖与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晖,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00016-1号原告:彭晖,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潜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宜民二初字第00016号解除冻结的民事裁定,现因美妮纸业申请重新对其潜梅城字第48389号、47857号房屋所有权予以冻结,同时解除另两处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潜梅城字第48389号、47857号房屋所有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华敏审 判 员 陈澜竞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