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法执通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张宝红与范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许法执通字第22号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张宝红:你们与范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红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范红亮支付人民币50万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74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9250元。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许昌莲城大道支行;户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154010458300010017。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