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行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何成文与陈先平、陈秀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文,陈先平,陈秀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何成文,男。被执行人陈先平,男。被执行人陈秀桃,女。申请执行人何成文与被执行人陈先平、陈秀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先平、陈秀桃应向申请执行人何成文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先平、陈秀桃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先平、陈秀桃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六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徐旭彪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肖舒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