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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长治市北方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郊区南村煤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北方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治市郊区南村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长治市北方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煜,职务经理。地址长治市城区喜峰村。被告长治市郊区南村煤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跃文,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北方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郊区南村煤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中经双方自行调解达成调解意见。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市北方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49元,减半收取10574.5元,由原告长治市北方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旭辉人民陪审员  马四新人民陪审员  宋献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