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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津全与烟台海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津全,烟台海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58号原告李津全,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告烟台海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津全与被告烟台海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津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李津全负担。审判员  冀文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