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银萍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银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17号罪犯吴银萍,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了(2007)临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银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同犯连带赔偿损失9304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以(2008)晋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吴银萍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2.5分,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圆满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银萍的刑期从2006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9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4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4年9月30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吴银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银萍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