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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建冰与聂志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冰,聂某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刘某冰,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被告:聂某伟,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原告刘某冰诉被告聂某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梁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冰诉称:原告与被告聂某伟于2013年上网相识谈婚,2014年6月10日双方自愿到德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一般。婚前,被告谎称其所在家乡要建核电站,若能与其登记结婚,可多得一份补偿,于是原告便仓促同意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并且缺乏思想交流,婚后双方仍缺乏来往,同时,原告性格较为温柔,而被告聂某伟则性格暴躁,偶尔见面,也因话不投机而发生争吵,原告刘某冰提出双方分手,被告聂某伟则恐吓原告。原告尚未过门与被告聂某伟共同生活就闹矛盾,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刘某冰与被告聂某伟离婚。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聂某伟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被告聂某伟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聂某伟于2013年上半年通过上网相识谈婚,网恋半年后相互见面来往。2014年6月10日双方自愿到德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尚未共同生活,但由于婚后双方来往较少,且性格各异,偶尔见面,也因话不投机而发生争吵,从而导致夫妻关系恶化。为此,原告遂于2014年12月25日以婚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本院调解,原告坚持己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材料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相识结婚,但由于婚姻基础不深,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很好沟通,双方尚未共同生活,夫妻之间便产生矛盾,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冰与被告聂某伟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梁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永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