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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石添福与田震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添福,田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石添福,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田震宇,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田震宇在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田震宇在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除了每月保留1200元生活费外的工资收入,从2015年2月起至扣满105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廖许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