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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华香申请执行苏清秀、梁华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李华香,女,汉族。生于197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苏清秀,女,汉族,生于1989年,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梁华军,男,汉族,生于1984年,住址同上。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李华香申请执行绵劳人仲案(2014)658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苏清秀及其夫梁华军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