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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毛某甲与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甲,毛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24号原告:毛某甲,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乙,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毛某甲与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甲负担。审判员 戴 志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