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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门先花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门先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34号罪犯门先花,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了(2009)晋市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门先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门先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0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门先花的刑期从2012年6月8日起至2032年6月7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6月29日获表扬一次,2013年3月29日获表扬一次,2014年1月31日、8月31日共获表扬二次,2014年5月31日获专项嘉奖一次,2014年9月30日获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门先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门先花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31年4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