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行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诉韩小飞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韩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行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县绥中镇。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韩小飞,男,满族,农民,住绥中县。本院在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韩小飞行政处罚(2014)绥行审字第00459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小飞罚款未全部履行,现因其患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恢复土地原状部分与县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协商处理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行执字第000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刚审判员 王福君审判员 孙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