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民一初字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攸县黄丰桥镇上严塘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攸县黄丰桥镇上严塘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2255号原告周某,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彭新刚,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黄丰桥镇上严塘煤矿。住所地:攸县黄丰桥镇上严塘村。合伙事务执行人魏余,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攸县黄丰桥镇上严塘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正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方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