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文哲雄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times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1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海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海林市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新出庭支持公诉,孙麒贺协助工作,被告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文××酒后驾驶黑C-15**号“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海林市海林镇五星村驶往海林镇内,沿海丰公路由西向东行至新合村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海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依法定程序对文××抽取静脉血液检验,该静脉血液检样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理化检验鉴定,文××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照片、牡丹江市公安局(牡)公(刑技)鉴(毒化)字(2014)491号鉴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文××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文××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建议对文××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鉴于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姜新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