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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朱淑萍与国家民委机关招待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淑萍,国家民委机关招待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0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淑萍,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民委机关招待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中京畿道**号。负责人于民,所长。委托代理人俞嘉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淑萍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6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淑萍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淑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淑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朱淑萍负担5元(已交纳)、由国家民委机关招待所负担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朱淑萍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代理审判员  庞妍代理审判员  李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余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