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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广西丰硕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丰硕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12号原告广西丰硕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B单元B-2-0408号。法定代表人:肖永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危耀科,该公司的基地管理员。被告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丰硕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丰硕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丰硕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广西丰硕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建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韦凤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