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广州八味缘贸易有限公司与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八味缘贸易有限公司,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63号原告:广州八味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郑金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锦仪,公司员工。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法定代表人:罗富昊。原告广州八味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八味缘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锦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八味缘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2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食品调味料货款15100.8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5100.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1月开始与被告发生生意往来,供应食品调味料给被告。2014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确认书,该欠款确认书载明:致八味缘贸易商行,截止2014年10月31日,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欠应付未付货款¥15100.80元(壹万伍仟壹佰元八角整)。被告在其单位名称一栏加盖了其公司财务专用章。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还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确认书、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当事人陈述材料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欠原告食品调味料货款15100.80元,有原告提供被告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欠款确认书为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付清尚欠货款的诉求,理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尚欠货款15100.80元给原告广州八味缘贸易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76元,由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