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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调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钮某甲、张某等与钮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某甲,张某,钮某乙,钮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园民调初字第00033号原告钮某甲。原告张某。原告钮某乙。被告钮某丙。原告钮某甲、张某、钮某乙诉被告钮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国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已调解终结。经审理查明,钮某甲、张某、钮某乙、钮某丙四人于2006年9月29日因经拆迁安置取得苏州工业园区群星苑66幢702室(原建筑编号45幢702室)、66幢1103室(原建筑编号45幢1103室)房产两套及自行车库一个。现被安置人钮某丙自愿将其在上述房产中的安置份额赠与原告钮某甲、张某、钮某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苏州工业园区群星苑66幢702室、66幢1103室房产两套及自行车库一个归原告三人共同共有。二、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凌国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 意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