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申请被执行人林钦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林钦波,林钦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25号邮政大厦8楼。负责人:林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庆雄,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武汉,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林钦波,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林钦蔓,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浈法民二初字第21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钦蔓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少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聂燕洪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