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汪波诉唐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波;唐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汪波,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晓峰,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波诉被告唐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16元,减半收取5958元,由原告汪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绍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秀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