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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汪波诉唐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波;唐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汪波,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晓峰,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波诉被告唐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16元,减半收取5958元,由原告汪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绍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秀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