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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志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赵志涛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西环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为:××。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晶晶,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涛。委托代理人:何宝英。系滦南县马城镇贺庄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晶晶,被上诉人赵志涛的委托代理人何宝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2014年4月10日,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冀B×××××挂牌号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230000元)和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14日零时起至2015年4月13日24时止。2014年8月16日21时30分许,原告赵志涛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滦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滦县八里桥村西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陈守生驾驶的冀B×××××牌号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滦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赵志涛付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守生无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有:冀B×××××车辆损失经河北博亿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公估为89515元、原告另支付施救费3500元、公估费4500元,以上各项共计97515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冀B×××××挂牌号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以及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清楚,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河北博亿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车辆损失的公估报告系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对该报告公估的原告车辆损失的数额本院应予确认。被告虽提出原告车辆损失数额过高,且属但方委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足以反驳,且原告的损失亦未超出保险限额的约定,故被告应在剔除对方无责事故车辆应负担的强制险100元后,赔付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原告支付的拖车费和公估费是为了修理车辆和确定车辆损失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被告应予以赔偿。遂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给付原告赵志涛保险理赔款97415元(判决生效即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过程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判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1.原审判决对于确定被上诉人数额所依据的公估报告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且在对车辆进行损失公估时未通知上诉人到场,形式上存有瑕疵。依据保险合同之约定,被上诉人主张的车辆损失数额过高,上诉人有权重新核损后按实际损失赔偿。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所出示的公估报告认定的数额与客观损失不符,应通过对被上诉人车辆进行重新核损或鉴定的方式予以确定。上诉人未提供修理费发票应扣除17%增值税率,2.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施救费、公估费8000元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被上诉人主张的公估费、施救费数额高于冀价经费(2013)26号文件及冀价经费(2012)19号文件,但原审法院未予采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答辩同意一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公估报告确定的车辆损失数额过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扣除17%的增值税没有法律依据。公估费是确定损失程度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施救费是减少损失扩大的必要合理费用,理应由上诉人承担。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万启代理审判员  邹辉平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