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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中知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贾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泰中知刑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人贾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日被本院继续实施取保候审。辩护人戴小波,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告人贾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委派代理检察员张咏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戴小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贾某明知其购进的LV、GUCCI等品牌的箱包、手表等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微信及其经营的“一米阳光”店铺向闫某甲、陆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21980元。其中通过微信销售金额87890元,通过店铺销售金额34090元。2013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贾某经营的“一米阳光”店铺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107件,其中84件经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6720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动退出涉案款项1800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贾某,宣读了相关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并出示了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贾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惟请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辩护称: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性无异议,但犯罪数额的认定中关于闫某甲的6万元交易事宜,因闫某甲系被告人的亲属,双方的行为系家庭内部的行为,不应纳入被告人的销售数额范围之内,应当将涉案金额中的6万元予以扣除。本案被告人贾某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已主动超额缴纳疑似涉案的款项,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对被告人贾某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施予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1.第241081号“LV”文字商标和第241014“LV”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均于1986年1月15日在我国依法核准注册,注册人均为路易威登有限公司(法国),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2类(国际分类第18类)和第54类(国际分类第25类)。上述二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均截至2016年1月14日。第76223号“ChristianDior”文字商标于1977年12月3日在我国依法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CHRISTIANDIOR,法国),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2类(国际分类第18类)。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2日。第1263052号“PRADA”文字商标于1999年4月14日在我国依法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普雷菲尔股份公司(FREFELS.A,卢森堡),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国际分类)。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截至2019年4月13日。第30352号“LONGINES”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于1959年4月1日在我国依法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浪琴钟表有限公司(瑞士)(LONGINESWATCHCO,FRANOILLONLTD.),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6类(国际分类第14类)。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截至2019年3月31日。第177032号和第177033号“GUCCI”文字商标分别于1988年5月15日和1983年5月15日在我国依法核准注册,注册人均为古乔古希公司(意大利)(GUCCIOGUCCIS.R.L),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2类(国际分类第18类)和第53类(国际分类第25类),其中第177033号“GUCCI”文字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截至2023年5月14日。第202386号“Cartier”文字商标于1983年12月15日在我国依法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卡尔蒂埃尔国际有限公司(荷兰),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6类(国际分类第14类)。根据现有证据,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截至2013年12月14日。第7155424号“Cartier”文字商标于2010年7月14日在我国依法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瑞士,CARTIERINTERNATIONALAG),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国际分类),注册有效期截至2020年7月13日。第76078号“HERMES”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于1977年9月2日在我国依法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埃尔梅斯公司(法国,HERMES),核定使用商品第52类(国际分类第18类)。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截至2017年9月1日。第517552号“PIAGET”文字商标于2000年4月20日在我国依法核准注册,注册人为乔治·皮亚热古制作公司(瑞士),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国际分类)。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截至2020年4月19日。第261718号“FENDI”文字商标于1986年9月10日在我国依法注册,注册人为芳地保拉&S·李有限公司(意大利),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2类(国际分类第18类)。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截至2016年9月9日。第619345号“CHANEL”和第145863号图形商标分别于1992年11月20日和1981年4月15日在我国依法核准注册,注册人均为夏内尔有限公司(法国,CHANNELSOCIETEANONYME),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国际分类)和第52类(国际分类第18类)。根据现有证据,经核准续展,第619345号商标注册有效期截至2022年11月19日,第45863号图形商标注册有效期截至2011年4月14日。第781602号图形商标于1995年10月7日在我国依法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勃贝雷有限公司(英国,BURBERRYSLIMITED),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国际分类)。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截至2015年10月6日。第53523号“AUDEMARSPIGUET”文字商标于1967年12月27日在我国依法核准注册,注册人为阿托马·毕给有限公司(瑞士,AUDEMARS,PIGUET&CO.),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6类(表及表的零件)。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26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2.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贾某明知其购进的LV、GUCCI、CHANNEL、PRADA、Cartier、HERMES、FENDI等品牌的箱包、手表、皮具、衣服、饰品等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微信号×××向闫某甲、陆某、王某、周某、耿某、闫某乙等人销售,销售金额87890元(具体明细见附表一)。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贾某多次稳定一致的供述、证人闫某甲、陆某、王某、周某、耿某、闫某乙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银行记录和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3.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贾某通过其经营的“一米阳光”店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34090元(具体明细见附表二)。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贾某多次稳定一致的供述、证人房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记账本等证据相互印证。4.2013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贾某经营的“一米阳光”店铺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107件,其中84件经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6720元(具体明细见附表三)。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贾某多次稳定一致的供述、证人房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记账本、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及拍摄的物证照片、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向他人购进后加价,通过微信和其经营的“一米阳光”实体店进行转卖牟利,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就此提出依法可以从轻的量刑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贾某与闫某甲具有亲戚关系,其销售行为属于家庭内部行为,所涉6万元销售金额应当从总数中剔除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销售系由一方支付价款,另一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行为,与买卖双方是否具有身份关系并无关联。被告人贾某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所持应当对被告人贾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并不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亦属于酌定从轻的情节,故被告人贾某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将综合被告人贾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未销售部分的货值数额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量刑因素决定其应得刑罚。鉴于被告人贾某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主动退赃,主动预缴财产刑罚金保证金,其销售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系为箱包、衣服、皮具等,销售对象对所购商品系假冒商品亦明知或者应知,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危害的风险相对较小,且社区矫正单位意见认为其人身危险性不大,愿意承担监管责任,故对被告人贾某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贾某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由暂存机关销毁。三、对被告人贾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翔审 判 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秦松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小华附表一:被告人贾某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明细序号时间购买人商品名称金额(元)12013.09.16陆娟卡地亚手表138022013.07.15周友LV拎包198032013.08.09周友爱马仕手表200042013.09.01周友爱马仕皮带120052013.10.14周友香奈儿拎包168062013.04.01王红叶LV钱包35072013.04.06王红叶LV拎包215082013.10.11王红叶LV拎包85092013.10.12王红叶欧米茄手表1200102013.10.13王红叶卡地亚手表1600112013.10.14王红叶BV拎包1460122013.10.16王红叶LV皮鞋940132013.10.21王红叶古奇男包1200142013.10.27王红叶LV拎包750152013.07.29耿星赛琳女包3700162013.08.09耿星LV拎包1380172013.09.23闫露LV钱包280182013.09.24闫露LV皮带380192013.03.13刘薇BV皮带1360202013.03.22刘薇赛琳女包、古奇帽子205021闫妍60000合计87890附表二:被告人贾某通过“一米阳光”店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明细序号时间商品名称金额(元)12013.09.09LV女包90022013.09.11浪琴手表500LV钱包、LV咖啡色包1000LV拼色钱包350LV衬衫50032013.09.12LV拼色钱包350LV大钱包35042013.09.13LV原版皮带60052013.09.15LV、巴宝莉110062013.09.16LV钱包35072013.09.17浪琴手表80082013.09.18巴宝莉风衣100092013.09.21卡地亚手表1400102013.09.24PRADA男士包1300LV手包400LV帽子400112013.09.26BV蓝色包1100卡地亚手镯200122013.09.30PRADA女士贝壳包600卡地亚男士手表2000卡地亚女士手表1000132013.10.01赛琳女包620序号时间商品名称金额(元)142013.10.02BV男包、LV男士包2100152013.10.04LV大号漆皮包500162013.10.05香奈儿耳钉400172013.10.06LV女钱包300LV钱包200古奇夹克700赛琳包、普拉达男包2500182013.10.07PRADA男士手包、BV单肩包1700LV女包400LV男包1000192013.10.16LV女包500202013.10.17PRADA男士包1250212013.10.21江诗丹顿手表男士1200222013.10.23PRADA男士包、菲拉格慕皮带2000LV钱包400232013.11.03香奈儿T恤120242013.11.09PRADA女包900古奇男包800252013.11.14香奈儿围巾300合计34090附表三:被告人贾某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明细序号品牌类别数量进货价格(元)1GUCCI男士单肩包12802Dior女士枚红色手拎包15303爱马仕女士蓝色手拎包12604爱马仕女士粉色花园包16805LV女士紫色单肩包13406GUCCI男士灰色单肩包13007LV女士老花手拎包13408GUCCI男士蓝色手拎包13509爱马仕男士黑色手拎包149010GUCCI男士黑色单肩包129011LV女士白格单肩包110012Dior枚红色手拎包158013爱马仕蓝色手拎包126014GUCCI女士单肩包110015LV女士老花手提包135016LV女士白彩手提包141017LV女士白色单肩包148018爱马仕黄色女士手提包126019LV女士白色手提包135020LV黄色女士单肩包148021LV男士黑格手提包134022爱马仕黑色女士手提包1660序号品牌类别数量进货价格(元)23LV黑格男士单肩包127024LV老花男士单肩包115025Dior女士黑色钱包127026LV女士老花钱包118027芬迪女士黑色钱包128028普拉达女士红色钱包135029LV男士啡格手包117030LV男士老花钱包115031普拉达男士手包121032LV啡格女士钱包118033普拉达男士蓝色手包120034LV老花女士钱包118035Dior女士黑色钱包120036LV男士墨镜128037香奈儿女士黑色墨镜110038LV男士老花皮带130039爱马仕银色头皮带252040LV男士皮带260041GUCCI男士黑色皮带116042爱马仕男士金色头皮带126043GUCCI男士黑色皮带116044卡地亚手镯550045伯爵手表150序号品牌类别数量进货价格(元)46卡地亚手表45047香奈儿白色手表15048浪琴男士手表35049百达翡丽女士手表15050巴宝莉男士球鞋110051LV男士白色球鞋110052香奈儿黑色女士围巾13053LV老花围巾13054香奈儿黑色女士围巾13055GUCCI男士黑色夹克110056巴宝莉黑色夹克110057GUCCI男士黑色夹克110058巴宝莉男士帽子112059巴宝莉黑色男士风衣134060巴宝莉男士夹克110061巴宝莉男士衬衫110062巴宝莉男士夹克110063巴宝莉男士夹克110064巴宝莉男士风衣134065GUCCI女士围巾13066LV黑色围巾13067LV女士黑色围巾120068LV女士彩色围巾120069香奈儿粉色女士围巾13070LV女士灰色围巾13071LV女士灰色围巾13072LV女士白色围巾130序号品牌类别数量进货价格(元)73LV紫色女士围巾1200合计8416720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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