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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国锋与张玉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锋,张玉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张国锋,男。被告张玉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锋与被告张玉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国锋负担。审判员  张春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冬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