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子力、果永仲、杨耐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杨子力,果永仲,杨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玉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负责人刘中科,系单位主任。被执行人杨子力,男,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果永仲,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耐群,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子力、果永仲、杨耐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自愿撤销对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江审判员 赵学武审判员 樊广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