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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民三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三初字第43号原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红。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方滇详、方芳,系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是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大勇。住所:昆明市穿金路161号。原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26元。)审判员  吴彦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龙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