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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福建顽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林永龙、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顽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永龙,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651号原告福建顽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三八路鹤林溪口32号店面二、三层。法定代表人张伟民,总经���。委托代理人吴金荣、吴富彬,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永龙,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杨君聪、郑子腾,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61号901-904单元。法定代表人林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顽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永龙、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顽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