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醴法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莆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从一个叫“黑骨”(情况不详,现在逃)的人手中获得一个网址为“1.5868.us”,账号为“6979”的代理账号,后在“6979”代理账号下面开设了“a33188、9005、a4133、a7799”四个会员账号,其中“a33188”账号供自己赌博使用,另外三个账号提供给XX、王超杰等人赌博使用,接受会员账号的投注并报给“黑骨”。上线“黑骨”给代理账号返点投注金额的1%。从2014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代理账号“6979”累计投注金额为12681582元,其中王超杰使用的账号“a4133”和“9005”累计投注11514972元,XX使用的账号“a7799”累计投注184077元,其余金额为其本人投注。2014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醴陵市东风大酒店1120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向醴陵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3047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所使用的会员赌博帐号不接受他人投注,1%的返点直接返到每个帐号。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证明三份、“AAA”网站重庆时时彩和广东快乐十分时彩的截屏资料各二张、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张、办案说明、醴陵东风大酒店国内宾客住宿登记表及消费单据等书证;2、证人XX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5、视频光盘三张。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司法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地社区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向醴陵市公安局退缴的违法所得三十万零四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敏洁审 判 员  谭跃进人民陪审员  李洪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利娥附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