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中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李燕庆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李燕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中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被执行人李燕庆。担保人河南亚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工人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李燕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07)中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燕庆及其担保人河南亚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担保人河南亚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执行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担保人河南亚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收入2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钰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