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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郭爱荣与王晓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荣,王晓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郭爱荣。被执行人王晓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曲民初字第1832号��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晓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晓焕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王晓焕在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开发区支行有存款1900元,现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晓焕存款1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丽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邢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