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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宁商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韬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亚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韬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亚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宁商初字第1033号原告南京韬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镇徐慕社区杜家边,组织机构代码66375331-0。法定代表人杨根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嵇红年,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亚凡,男,1958年1月18日生,汉族。原告南京韬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韬威公司)与被告金亚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韬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嵇红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亚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韬威公司诉称:原告从事机械设备生产。2009年开始,原告向被告金亚凡提供相关机械设备。2014年2月,应被告要求,原告分别向被告提供6*2米剪板机一台,10*2米剪板机一台,该2台设备总价款为73500元。其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2014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2014年7月底前支付20000元,余款于同年8月底一次性付清。为此,原告同意在总价款中扣减1500元,但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金亚凡支付货款63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自2014年9月1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金亚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韬威公司与被告金亚凡之间长期存在机械设备买卖关系。2014年2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6*2米剪板机一台,10*2米剪板机一台,两台设备总价款为73500元。原告交付设备后,被告支付了10000元货款,剩余货款未再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2月已购买韬威机床厂6*2米剪板机一台,价格为25500元,10*2米剪板机一台,价格为48000,共计73500元,已付10000元,还剩63500元,减去1500元,剩62000元,2014年7月底付20000元,其余货款8月份无条件一次性付清。购买人金亚凡,2014年6月16日。以上事实,有送货单、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韬威公司与被告金亚凡之间形成的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关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设备,被告理应按约支付货款。2014年6月16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中载明减去1500元,剩余货款为62000元,应认定为双方对剩余未付货款金额的确认。被告承诺于2014年8月份付清全部货款,但其后未按照承诺时间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自2014年9月1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金亚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亚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南京韬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韬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438元,由原告韬威公司负担34元,被告金亚凡负担1404元。被告金亚凡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韬威公司先行垫付,被告金亚凡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长  刘国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彭 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