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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曹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孔垂生审 判 员  贾志中人民陪审员  张圆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