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曹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孔垂生审 判 员 贾志中人民陪审员 张圆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