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606号原告王某,女,无职业。被告李某,男,无固定职业。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庆玲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没有家庭责任,经常在网吧玩游戏并留宿网吧,在我流产后对我也漠不关心。被告也多次承认错误,但实际行动上却没有悔改。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李某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1、结婚证。意在证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原告就回娘家,回娘家后去接也不回来。原告说我不关心她,不是事实。以前我是去网吧玩了,但我不是每天去了,我以后也不去了。我认为我俩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和原告离婚。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原告提供证据(结婚证),形式、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原告与被告于2018分居。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原告未能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若夫妻双方能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能继续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某已预交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其余150元不再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庆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小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去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