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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民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林世周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世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二初字第159号原告林世周,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公务员。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建设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3898940-9。负责人石强,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显友,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世周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世周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显友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2月7日,原告林世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世周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世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世周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新婷代理审判员  张 凌人民陪审员  赵中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文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