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执字第6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193)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647-1号申请执行人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黄梅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危海辉。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袁大企。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吴立霞,山东省淄博市人,住山东省淄博市。申请执行人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立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价款228013元、支付违约金19468.27元及2013年10月24日以后的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句执字第647号民事裁定预查封被执行人吴立霞所有的位于句容碧桂园凤凰城凤仪苑6幢1单元2602室房产。但该房产目前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拥有的房产目前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或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