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江商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耀华与谢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华,谢富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江商初字第2208号原告:刘耀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炜,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富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耀华与被告谢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耀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40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330元,由原告刘耀华负担。审 判 长 李亿朝代理审判员 汪 颖人民陪审员 王益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