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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江商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耀华与谢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华,谢富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江商初字第2208号原告:刘耀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炜,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富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耀华与被告谢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耀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40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330元,由原告刘耀华负担。审 判 长  李亿朝代理审判员  汪 颖人民陪审员  王益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