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建湖县慧明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众汽车建湖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湖县慧明门窗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建湖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18号 申请人建湖县慧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近湖街道建港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施长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大众汽车建湖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城南新区沈舍路县交警大队对面。 法定代表人殷苏滨,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建湖县慧明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大众汽车建湖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纠纷,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大众汽车建湖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停放在县交警大队对面大众汽车4S店内的四辆大众系列轿车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6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建湖县慧明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上海大众汽车建湖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大众汽车建湖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停放在县交警大队对面大众汽车4S店内的四辆大众系列轿车予以查封,限查封金额为66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孙 耀 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姜艳蓉(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