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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官法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恒源与王应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源,王应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张恒源,男。法定代理人张云丰,男。系张恒源的父亲。被执行人王应苍,男。申请人执行人张恒源与被执行人王应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恒源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49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应苍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且该款已全部发还于申请执行人张恒源,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武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坤 关注公众号“”